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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

  什么是乐?《正义》认为“天有日月星辰,地有山陵河海,岁有万物成熟,……咸谓之乐”。意思是,凡自然界中事物的一切差异与活谐,通通叫做乐。这与前篇礼的定义一样,是后世儒者故弄玄虚,非司马迁书的本意。司马迁所说的乐与如今所说的音乐之乐大致是相通的,它包括歌、舞和有关的器具(乐器和舞具)三部分;还认为乐是由于客观事物被人感知以后产生的,这也是正确的。但也有所不同,首先,他把乐与音、声做了严格区分,认为心感于物而动,产生声;声与声相感应,发生有规律的变化,叫做音;人因音而生欢乐,甚至翩翩而舞,都叫做乐。所以他说:“乐(yuè,去声月)者,乐(lè,去声勒)也”。就是说,只有使人欢乐的音乐才是司马迁所说的乐(yuè)。而且,这种欢乐不是人情的自然流露,而是受着一定意识形态的制约,符合这种意识形态的,虽无可乐(lè)也是乐(yuè),否则,纵能使内心喜乐也不是乐(yuè)。因此又说:“乐者,所以导乐(lè)也”,是指导人心欢乐的一种规范。在“魏文侯”章中,把令人昏昏欲睡、毫无乐趣的古乐称为德音,认为是典型的乐,而令人乐不知疲的郑、卫、齐、宋等国的音乐只说是“溺音”,(即今所谓靡靡之音),就是这个缘故。

  司马迁之前对乐的认识并不是统一的。《吕乐春秋》就说,道生万物,万物凡有形体者满足和、适两个条件就能发声,有声就能成乐,意识形态的条件被完全排除了,把乐分成大乐、侈乐、古乐等名目,认为“亡国戮民非无乐(yuè)也,其乐(yuè)不乐(lè)”。这与乐书说的“乐者,乐也”的定义截然不同。

  《史记·乐书》分作四个部分,前七个自然段(划分自然段的标准是中华书局标点本《史记》中凡另起行者为一段,惟回答部分,一问一答为一段)是司马迁的总论;8-49段是详论,与《礼记·乐记》中的文字大体相同;50-55段是褚先生的评论误入正文者;56段“太史公曰”以后的文字是结尾,为司马迁的评论。第二部分是全篇重点。《礼记·乐记》孔颖达的序文说,古乐书在周末时散失了,汉武帝时,河间献王刘德与诸儒生采集周官及诸子书中有关乐事者,撰成《乐记》24卷,到汉成帝时刘向校书得23卷,且与流传者有所不同。《礼记》截取其中11卷合为一篇,名《乐记》,其余12卷渐次失传,只有卷名保留在刘向《别录》之中。《礼记·乐记》郑玄序所列篇目与《别录》相同,显系录自《别录》,而《礼记·乐记》中的篇目次第又与郑序不同。按《正义》所说,《礼记·乐记》是公孙尼子所撰,《史记》缺《乐书》篇,褚先生取公孙尼子文而升降颠倒其篇次以补之。以《乐书》与今传十三经本《礼记·乐记》比较,除篇次不同外,相异处尚有171字,部分是语词、虚字有繁简,其余多半是古今字之不同,仅此即可知《乐书》所据本比《礼记·乐记》更为古远。再以《礼记·乐记》中的内容与郑序中的篇目名对照,推想《别录》见到的《乐记》,即刘德及诸儒生所撰的《乐记》的情况,以与《乐书》相比较,二者的不同见下表:

  由表可见,《乐书》与《乐记》的不同:一是《乐书》把《乐记》的第(七)章提到(五)、(六)章之前,使与第(四)章并列;二是把第(十)章提到第(八)章之前,使与(五)、(六)章合为一段,另使(八)、(九)、(十一)章合为一段;三是把第(六)章中的第<5>段归入第(四)章;四是将第(四)章的第<4>段作为过渡语放在(七)、(五)两章之间,从表中“内容”和“备注”两栏不难看出,这样处理比《别录》中的《乐记》更为合理,说明《乐书》的作者比编订《礼记》的河间献王和众儒生们高明得多,更非后世那些奉儒经为圭臬的学者所能及。因此,说《史记·乐书》是褚先生所补,难以令人置信。

  说《乐书》的第三部分是褚先生所补,是由于褚先生补书有几个明鲜特征。首先是见识粗鄙,与司马迁语绝不相类。如第50自然段说天人相通、善恶有报等,迂腐之极,51段说舜歌《南风》之诗而天下治,纣为北鄙之音而亡国,是由于南方主夏,是“生长之音”;北是败北的意思等,因文字而加敷会,无论《乐书》或《乐记》都无如此荒唐之言,第52段又讲了卫灵公于濮水之上得师延遗作的怪诞故事,虽有所本,必非司马迁所屑于言。其次是语言粗鄙,多有词不达意者,而且他有句口头禅,动辄“岂不伟哉”,“何其弘也”之类。所以,褚先生的大作,一般是不难判断的。